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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4-16 10:29     来源: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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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4〕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需在到期前三个月内办理资质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报审程序

    办理资质延续企业需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提出延续申请。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在“桂建云”系统线上提交报审材料后,需携带相应材料到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现场核验办理。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原建筑业企业资质正、副本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申报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提供前一个月(可含申报当月)社保缴纳凭证;

    7.技术工人技能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四、注意事项

    (一)以上报审材料需线下提供的,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卷,由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备查。

    (二)企业应对延续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四)企业通过延续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保持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撤回资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建部、住建厅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联系电话:0773-2814773。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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