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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说明。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一)本单位负责受理向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三)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等。
(四)本单位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五)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等活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本单位不予受理。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申请人须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则不予受理。
(七)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的申请,本单位已答复的,将不再受理。
二、申请方式本单位主要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邮寄方式。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建设大厦南楼23楼,邮政编码:541100。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填写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单位备查)到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对身份信息、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身份信息不规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单位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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