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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03-23 10:22     来源: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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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公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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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20203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

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防止疫情扩散的同时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支持缴存单位、职工共渡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2020﹞2号)精神,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阻断病毒传播,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疫情防控措施未解除前,请缴存单位、缴存人尽量避免到服务大厅现场办理业务,可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进行业务咨询,通过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办理相关业务。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实现分时段合理分流,减少职工等待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二、20206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和自愿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办理缴存业务的缴存单位,可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提取和贷款无法办理而超出规定期限的,顺延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理

四、对于已连续正常缴存至201912月的职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贷款时可依据已受理的缓申请(自愿缴存人员的个人缓申请),视同该职工20201月至6月为连续正常缴存,依据相关规定受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五、202011日至630日期间,借款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或参加防疫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来源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其还款记录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六、20206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租房有压力的职工,在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16月的房租,该期间家庭最高提取额为:市区从原来的每月800提高到现在的每月1200,各县及荔浦市从原来的每月560元提高到现在每月1000元。

上述事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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