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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新型墙材产品购销合同范本的通知

2023-09-25 11:35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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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桂林新型墙材产品购销

合同范本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规范新型墙材产品购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有关内容,编制了《桂林新型墙材产品购销合同》范本,适用于桂林市辖区内新型墙材产品购销行为,请予以参考执行。

附件:桂林新型墙材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913



桂林新型墙材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市墙材20XX-00X

购买方(甲方)                        

销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甲方承建的项目                     材料供应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其   它:                                    

第二条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金额

1







2







3







4







5







6







合计:



备注:

注:1、产品单价:以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指导价。

2、以上表内单价包含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产品包装费及税票。

3、本合同供货数量为暂估数,具体数量以双方签收的送货单据为准。

第三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烧结多孔砖    (GB13544-2011)、烧结保温砌块(GB26538-2011)、复合保温砌块(GB/T29060-2012)、

加气混凝土砌块(GB/T11968-2020)、加气混凝土板(GB15762-2008)、混凝土小型砌块(GB/T8239-2014)、

装饰混凝土砖  (GB/T24493-2009)、混凝土实心砖(GB/T2144-2007)、轻质隔墙条板(GB/T23451-2009)。

1、乙方供货时必须提供合同指定的材料相关产品合格证明及必要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产品质量:必须根据合同订购的产品,按国家现行标准以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部门检测合格为准,产品同时必须与乙方送样质量相符。

第四条 交货及运输方式

1、交货时间: 甲方提前 24小时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短信(电话号码)、微信(微信号)、电子邮件(邮箱)通知乙方发货,乙方按约定时间安排发货

2、运输方式: 汽车运输(甲方指定乙方送货的路线,必须能通行)   

3.到货地点:                         (方指定的位置)

4甲方指定接货人:            身份证号码 :                         ,电话号码:                   。甲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日之前(24小时内)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交货方法:经双方电话或信息提前预约, 甲方安排人员验货和签收    

6、乙方发货联系人:            电话号码:                      

7、关于(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的其他约定:   无     。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材料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一小时内)验收。

2、验收方法:乙方材料进场时必须经甲方指定的接货人按合同第三条要求进行验收。质量验收标准:乙方材料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质量标准,且须提供与所供产品相符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经监理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如经有资质的部门检验不合格则乙方无条件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3、产品数量,以甲、乙双方现场验收核实的数量为准。质量有异议的,需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并由甲方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更换合格材料和检测费用,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检测合格的,则由甲方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4、关于验收方法及标准的其他约定:       无              。

第六条 货款支付

1、甲方付款的时间与方式:根据甲乙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以乙方第一次发货时间起计(100%月结)。

第七条 发票开具

1、在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前,乙方应先开具等额合法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2、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甲方丢失是甲方责任,乙方配合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交货期间内,不能按时交货,每延期一天向甲方偿付延迟交货部分总价的5违约金。如乙方产品供货逾期超过十天严重滞后的,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合同。若甲方迟延付款,每迟延一天,甲方须支付所欠乙方货款5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乙方由于地震、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供货期顺延。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供货方迟延供货达五天时间或付款方迟延付款达一个月时间,经催告后,五日仍未供货或十日内仍未付款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3、甲方或乙方其他违法、违约行为影响合同履行的;

4、合同内容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如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有不符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经双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帐      号:

纳税识别号: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乙  方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帐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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